被前妻聲請暫時保護令成功駁回

家事案件|被前妻聲請保護令成功駁回|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_20240423

在當今的社會裡,法律是我們最強大的後盾,

無論情況多麼複雜或艱鉅,都應該保護我們免受不公正和無理的侵害。

今天這個案例不僅擁有司法的公正,也展現了我們的專業和堅持🤝

 

當事人是一位已經與前妻離婚並分居的爸爸,雙方彼此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並協議可以讓前妻定時來家中探訪。

某日,前妻在探訪期間於屋內見到其他女性的用品而情緒失控,隨之向當事人發起了肢體攻擊,可緊接著對方因重心不穩而跌倒在地,當事人見狀便立刻起身護著她,不料前妻卻在掙扎過程中拿著手上包包瘋狂甩打當事人。

情況混亂到對方事後指控當事人施暴,聲稱手指上的瘀青是當事人造成,進而對他聲請了暫時保護令

面對如此荒謬的指控,當事人感到極度無助和困惑,

在這關鍵時刻,他選擇了尋求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楊律師的幫助。

楊律師透過精心調查和準備,提出了確鑿的證據和有力的辯護:

🔹對方並未證明有連續遭當事人實施暴力等之行為,並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

🔹對方當下先挑起攻擊且當下情緒失控且手上的傷為毆打當事人所致,並不是當事人造成

🔹對方事情發生後之限時動態對話截圖顯示當事人從兩三年前就已無家暴情況,何況到近期這件事情發生後

 

在楊律師的專業辯護下,法官最終決定駁回前妻的保護令聲請

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也再次證明了正義和真理最終將戰勝謊言和誤解👊

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始終為你提供堅實的支持和專業的指導,守護應得的公平和公正🌞

 

👀什麼是暫時保護令?

保護令種類分為三種,分別是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通常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

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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