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和老婆結婚到現在已有十年之餘,婚後也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雙方自結婚以來感情融洽,夫妻偶有些生活上的小爭執。
近年來因當事人工作的關係,雙方分隔兩地,當事人雖然無法每日返家,但彼此都常常以通訊軟體互傳訊息、視訊或通話聯繫感情。
某天,老婆的態度突然很冷淡又離家出走回娘家,更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當中寫到當事人在前兩年的一次旅遊中有動手打她而受傷、又去年時常在凌晨時段撥打電話查勤不讓她掛電話,
直到最近要求她打開手機定位讓我們當事人追蹤等原因。
當事人感到震驚且無奈,透過網路找到樂羽國際法律事務所 楊羽萱律師協助。
楊律師替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關鍵的辯護方向:
1.旅遊動手之事距今已有兩年多,而發生的原因是因為老婆和其他男性友人有曖昧之行為導致我們當事人懷疑有爭執,
當下並未真的動手且對方並未證明有繼續遭相對人實施虐待、威嚇、暴力等之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足證並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
2.至於凌晨撥打電話查勤及要求開手機定位之事,也提供雙方在該期間之對話紀錄主張,若真的不耐煩被查勤或被要脅開定位會有這些甜言蜜語的夫妻對話嗎?
綜合上面不容質疑的辯護,楊律師成功地讓法院駁回對方的保護令聲請!
👀什麼是通常保護令?
保護令種類分為三種,分別是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通常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
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