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於113年8月2日施行。
為遏止詐騙,三讀條文加重高額詐欺犯罪刑度,因詐欺獲益達新台幣500萬元,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若獲益達1億元,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
一、原本的詐欺罪如何規定?
依照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可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也就是為了取得利益、他人財產,明知是不法行為仍使用非事實的話語或技術讓其他人因其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就是詐欺。
原先普通詐欺罪的刑罰標準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普通就會有加重詐欺,若符合加重詐欺罪則是會將原本普通詐欺罪的刑罰加重變成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以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那有什麼情形會變成加重詐欺罪呢?以下簡要說明刑法第339-4條: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例如:冒用行政機關、地檢署檢察官等名義,去騙取他人財產。
- 三人以上共犯之。也就是所謂的詐騙集團。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例如:在電商網站上架知名品牌球鞋,但實際為山寨球鞋而非網站上稱之商品,詐取金錢。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例如:使用AI換臉技術製作影片,跟其家人說缺錢急需,並提供帳戶讓其轉帳到某個帳戶詐取金錢。
二、打詐新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7月31號公佈,即將在113年8月2日上路,此條例是因為近年來詐騙猖獗而新增設的條例。
其中內容有對於金融、電信網路平台方的規範以及對原先詐欺罪的增加事項。
這次我們將聚焦到裡面有關刑法加重詐騙罪有關的條文。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犯刑法第339-4條之罪(加重詐欺罪),詐欺獲取之財務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犯罪獲取之財務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換而言之,加重詐欺罪金額達到一定數量(500萬、1000萬新台幣),其刑期跟科處罰金最低標準都會再提高。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
1、犯刑法第339-4第1項第2款(加重詐騙罪的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1) 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也就是加入詐騙集團進行詐騙又加上刑法第339-4條第1項其他條件就會將刑罰加重!
(2)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2、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例如:原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會變成一年五個月以上十年五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1)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詐騙集團的主管層刑罰標準會比基層更加重。
(2) 犯第一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影響
因為詐騙手法日新月異且數量增多,所以為了減少詐騙的發生增訂了此項條例,那對於普通民眾跟以前相比差別在哪裡呢?
- 加重詐欺罪刑罰再加重:適用於113年7月31日以後做出犯罪行為
如果有看上面說明應該就可以知道,增設了以金額為標準的加重結果以及關於詐騙集團/管理層的加重刑罰,最重可達十二年有期徒刑,科新臺幣三億元罰金!!! (原本最高為七年有期徒刑,科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金)
- 增加減輕其刑方式:可以適用於113年7月31日前做出犯罪行為
(1)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
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
(2) 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 條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綜上所述,自首或是被告/偵詢後每一次都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會斟酌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僅自首),並在這個前提之下像大家所知的轉為汙點證人,並且使司法機關得以扣押詐騙集團的所有不法所得,或是查獲集團主管層,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者免除其刑)。
四、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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